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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申请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补贴) 范围标准及程序

来源:互联网 [2010-12-12]   浏览次数:2914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15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社[2006]46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整理申请各项补贴资金的程序、享受补贴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地方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7、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正领取失业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8、2002年以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一至第六类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绿色,第七、第八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为深蓝色。持深绿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所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持深蓝色《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

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及国有企业改制企业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程序: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500元/人,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附:《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贵州省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及软盘、《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求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户的基本帐户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给职业介绍机构。

四、培训补贴

1、培训补贴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

2、培训补贴标准和程序: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按免费培训合格后的实际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500—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贵州省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贵州省职业培训报名表》《贵州省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情况明细表》及软盘、《贵州省职业培训考勤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或《失业证》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材料,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职业培训机构。

五、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的办法。

1、社会保险补贴范围:(1)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或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2)街道社区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为劳动保障协管员;(3)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4)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及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程序:

(1)商贸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单位部分),不包括个人部分。社保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符合社保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清单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和企业(单位)出具的收据。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材料不齐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保补贴。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最高不超过100%);缴费比例为20%。其余部分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照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1、岗位补贴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

2、岗位补贴标准和程序:公益性岗位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单位可按实际聘用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50%。岗位补贴申请报告附:符合补贴人员名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单位出具的收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劳动保障协管员工资

1、劳动保障协管员工资范围:每个社区配3—5名劳动保障协管员,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

2、劳动保障协管员工资标准和程序:2008年标准为都匀665元,福泉市、贵定县份610元,其余县555元。协管员工资申请报告附:符合补贴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单位出具的收据。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及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和程序: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50元;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附:本人《居民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单位的收据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就业补贴或安置补贴

1、就业补贴或安置补贴范围: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人员。

2、就业补贴或安置补贴标准和程序: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人;用工单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安置补贴1000元/人。就业补贴的申请报告附:本人《居民身份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安置补贴的申请报告附:本人《居民身份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单位出具的收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拨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贴息

1、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贴息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3年7月30日以后在银行(含信用社)贷款用于本人就业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

2、城镇就业再就业贷款贴息标准和程序: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银行贷2万元的促进就业贷款,按实际发生的应缴纳银行的利息予以贴息,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直至将100万元贴息资金用完为止。贴息的申请报告附:《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报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州财政部门复核,州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劳州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州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县市劳动保障局再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县市劳动保障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联系单位:黔南州就业局

联系电话:0854-8260037

电子邮箱:qnzjyj@163.com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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