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底,一名年轻男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台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后家属将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起诉到法院。7月13日,该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车站已履行警示义务,驳回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讼请求。
男子穿越铁道被挤压身亡
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
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
事发后,死者杨某的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0余万元。
法院:车站已履行警示义务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时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
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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